● 每小时就有2人死于货车交通事故
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欧洲就开始重视乘用车追尾钻入载货汽车的研究,并于1983年颁布了载货汽车后下部保护装置的规定ECE R58号法规。美国于1998年颁布了联邦机动车法规FMVSS 223《后碰撞防护装置》和FMVSS 224《后碰撞保护》。我国在2001年颁布了GB 11567.1-2001《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和GB 11567.2-2001《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的强制性标准,载货汽车和挂车强制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长,也凸显了标准在实施过程中的一些问题。
目前我国货车保有量1900多万辆,占机动车保有量总数的7.8%,但货车肇事导致的死亡人数约占交通事故死亡总数的28%。全国货车交通事故每年造成1万8000多人死亡,几乎每小时就有2人死于货车交通事故。面对如此严峻的货车交通事故,制定适合中国的汽车和挂车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要求标准,以减少货车对行人等侧面卷入伤害,改善和提高货车后部防护装置对其它车辆的碰撞相容性。
● 货车后下部防护装置的下边缘离地高度不大于500mm
《汽车和挂车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要求》(征求意见稿)主要研究了,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关于安装侧面防护装置的车辆、侧面防护装置、安装有已批准的侧面防护装置的车辆统一规定》的全部技术内容和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2008年9月10日版ECE R58《关于后下部防护装置、安装有已批准的后下部防护装置的车辆、具有后下部防护的车辆的统一规定》的全部技术内容,结合中国的实际应用情况,参照采用欧洲ECE R73-2011版和ECE R58-2008版的技术内容,重新起草《汽车和挂车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要求》(征求意见稿)。
此次《汽车和挂车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要求》(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将GB 11567.1-2001《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和GB 11567.2-2001《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进行合并修订,标准适用范围仍然适用于N2、N3、O3和O4类车辆,没有扩大适用范围。
(2)对于侧面防护装置的技术要求新修订的标准分成了3部分技术要求,即征求意见稿中第4章侧面防护装置的技术要求、第5章装有符合第4章规定的侧面防护装置的车辆技术要求、第6章具有侧面防护装置的车辆技术要求。针对3类不同的试验对象和目标,使企业在实际研发和试验过程中,更便于操作和实施。
(3)增加了侧面防护装置在车辆侧面可以被设计成具有不同的安装位置。此时,应具有可靠的方法以保证其安装后处于正常工作置上以便不会被随意移动,当调整其安装位置时需要施加的力不超过400N。
(4)对于具有双转向轴的车辆,如果双转向轴的轴距不大于2100mm,则在两轴间对侧面防护装置不作要求。
(5)对于中置轴挂车:前缘应位于前轴中心横截面前面区域,但不能超过车身的前端,以确保挂车正常的机动性。
(6)修改了横向构件的截面高度尺寸要求:横向构件的截面高度,对于N2、O3类车辆不小于100mm,对于N3、O4类车辆不小于120mm。
(7)增加了关于后部安装升降平台的车辆的后下部防护装置技术要求,后下部防护装置可以被中断,当提升设备工作时穿过中断并此中断不可避免时,后下部防护装置部件和升降平台部件的最大横向间隙总计不超过25㎜;后下部防护的各独立零件,包括外部的举升机械装置,在任何情况下,其有效表面积至少为35000mm2。但对于宽度小于2000mm和无法符合上述有效面积要求的车辆,在符合本标准7.3的条件下,有效面积可以减少。
(8)修改了后下部防护装置的下边缘离地高度:在车辆空载状态下,车辆在其全部宽度范围内的后下部防护装置的下边缘离地高度不大于500mm。
(9)侧面防护装置试验条件。
(10)修改了三点加载的试验载荷,三点加载时为50kN或相当于车辆最大设计总质量25%的水平载荷(取两者较小值)。
(11)明确了使用同一试验样品,完成两点加载和三点加载试验。
(12)增加了附录B中B3.4施力点的更换的方法,如果B.3.1中所确定的加载作用点位于本标准7.4或9.8中所述的后下部防护装置中断区域内,试验在和应施加到替换点,替换点位于:对于B.3.1.1的要求,在水平中心线上且最靠近施加力点的垂直边缘的50mm内;对于B.3.1.2的要求,距车辆或后下部防护垂直中心线最远的各部件水平和垂直中心线交点,这些点距车辆后轴轮胎的最外端相切并且平行于车辆纵向中心线的垂直平面的最大距离为325mm。
(13)修改了附录C中C3.2移动壁障的要求,移动壁障质量为1400kg±25kg,前端碰撞表面为刚性,高550mm。
(14)修改了附录C中C4.3移动壁障的速度,移动壁障的速度应为38-40km/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