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环保局日前发布消息,凡在哈尔滨市注册登记机动车号牌的重型柴油车和重型汽油车,其尾气排放必须达到国家第四阶段排放限值的要求,执行国Ⅳ标准,对达不到标准的车型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哈尔滨市环保局此次执行国Ⅳ标准的车辆范围为:设计时速大于25公里的M2、M3、N2、N3重型柴油车;设计时速大于25公里的M2、M3、N2、N3类及总质量大于3500公斤的M1类(含双燃料)重型汽油车。至此,哈尔滨市各区、县(市)轻型汽油车、轻型单一气体燃料车及轻型两用燃料车、重型柴油车和重型汽油车将全面执行国Ⅳ标准。从现行的国III标准提高到国Ⅳ标准后,单车尾气污染物排放量可消减3至5成,有利于哈尔滨市的空气质量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