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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三标准下缘何销售国Ⅱ车 庞大有话说

  发布时间:2015-06-29  手机新闻

“6月初开庭前后,我们之所以没有对外发布声音,是想有个相对安静的媒体环境,不想把这个话题炒热。现在我们打算说说自己的看法。”6月26日,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庞大集团)董事会秘书王寅告诉《商用汽车新闻》记者。

 

6月2日,庞大集团诉5位车主买卖汽车一案在河北滦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正式开庭。按照庞大集团的起诉理由,2009年3月,被告车主以消费信贷方式从庞大集团下属分公司购买车辆(国Ⅱ排放)后未依约定归还贷款本息。而被诉车主则以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为由主张该合同无效。王寅所指的就是这个案子。

据王寅介绍,案件尚无判决结果,目前处在休庭期,在相关事项调查详尽后将再开庭。

事件起末

在一份庞大集团递交给唐山市工商局的名为《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吴培全等7人投诉我公司的汇报材料》当中,《商用汽车新闻》记者看到了对此事件的描述:

2009年3月26日,内蒙古赤峰克什克腾旗吴培全、高文武等7名客户(以下简称投诉人)到庞大集团通辽分公司(以下简称通辽分公司)要求购买该公司未在规定期间内销售完的国Ⅱ排放的库存重汽自卸车,专门在霍林格勒露天煤矿内从事倒货。

原因是加油、维修方便且购车后不上牌照,不出矿区、不在道路上行驶。通辽公司业务人员按国家环保法规告知投诉人,国Ⅱ排放标准车辆已经不能上牌照。投诉人坚持购买,并与通辽分公司签订了《消费信贷分期付款买卖汽车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并按照《购车用户验车交接通知单》所列事项对车辆进行了逐项验收,在用户确认车辆车况完好并签字后,将中国重汽生产的豪沃牌(宏昌天马上装)自卸车7辆以消费信贷的方式提走。

在此之后一年半时间内投诉人未向通辽分公司提出过任何主张。直到2010年9月,投诉人的车辆均在矿区内行驶6万~8万公里后,由于其在矿区内的运输业务因种种原因停止,投诉人开始拒绝还银行贷款,并以不能上牌为由提出巨额赔偿要求。

2010年12月,投诉人联名投诉到庞大集团后,庞大集团派业务部主任带队于2010年12月和2011年4月两次到赤峰找到7名投诉人,试图与之协商解决,但经过两轮协商未果。庞大集团动员客户起诉解决,但投诉人始终不起诉,庞大集团遂于2011年4月底以买卖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到人民法院。2011年5月4日,河北滦县人民法院已立案并下发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于2011年6月3日开庭审理,现除朱凤良、刘世杰案以外未判决。

2011年5月12日,庞大集团接到唐山市工商局的电话通知,得知投诉人又投诉到工商行政部门。对于投诉人这些投诉,庞大集团觉得很冤。

庞大的证据

“投诉人投诉我公司销售人员未介绍国Ⅱ车不允许上路,车辆没有合格证、发票、车牌、保险公司不给投保,上路运输被交警和运输部门罚款等问题,与事实不符。”庞大集团业务部主任姜凤忠表示。

按照庞大集团方面描述,投诉人购买汽车的最初目的是想在霍林格勒露天煤矿矿区内从事运输煤炭或土方,不出矿区作业,不需要上道路行驶,所以投诉人主动要求购买国Ⅱ排放标准的汽车。通辽分公司销售人员明确告知投诉人此车属于其公司国Ⅱ库存车,已经不能上牌照,投诉人还是出于特殊用途和价格考虑强烈要求购买,通辽分公司便与客户签订了购买国Ⅱ车的《补充协议》,时间分别是2009年4月21日至5月3日之间。

协议主要内容为:“甲方已明确告知乙方所购买的汽车排放为国Ⅱ排放标准,而且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在2008年6月30日以后国Ⅱ排放标准的汽车不能再上牌照,乙方明确上述事实仍要求购买,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同时乙方不得因此事由不履行2009年3月甲乙丙各方签订的《分期付款买卖汽车合同》相关义务”。“据此,说明投诉人对国Ⅱ车不能上牌照是十分清楚的。我们可以提供《补充协议》、《分期付款买卖汽车合同》作为证据。”姜凤忠介绍道。

姜凤忠同时介绍说:“关于投诉人反映车辆没有合格证、发票一事,也不是事实。因投诉人是在我公司为其担保的前提下从银行贷款购车,按照银行规定,为防止购车人对不上牌车辆非法转卖或抵押,防止消费信贷风险,车辆合格证、发票必须抵押,这一点投诉人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时是明知的。

关于投保问题,投诉人按贷款银行的要求为7辆车投保了部分险种,有保险单为证。关于出现保险事故和理赔问题,是投诉人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关系,与我公司无关。对于上路运输被相关部门处罚的问题,在卖车之前,我们已经和客户讲清楚,并且在《补充协议》里面进行了明确的约定。至于投诉人自行上路运输被处罚的行为应该由其本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投诉人在购车后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内没有提出上牌的要求,在购车后一年半以后提出上牌照,即使是对于无争议的产品,这也是违反上牌规定的。”

“此外,用户还对汽车产品质量以及我们的服务进行投诉,在此我想作出以下答复。关于产品质量问题,我们作为汽车经销商严格履行了经销商的职能,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了车辆的合格证和其他标识,并协助投诉人提供了合同规定的各项售后服务。此事实在中国重汽售后服务系统可查。投诉人的车辆在路况恶劣、作业环境艰苦的矿区内行驶6万~8万公里的事实,也说明车辆不存在质量问题。

在服务诚信问题方面,关于投诉人所说的承诺在一个月内交车、结果两个月才交车的问题。由于车辆是我公司积压车辆,若投诉人全款购买可随时交车,但是客户是消费信贷购车,需由客户按照银行要求办理保险担保等手续,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才会交车,此事实通过投诉人签字确认的《消费贷款购车告知书》可以说明。我公司任何时候均未承诺以消费信贷方式购车在一个月内交车。

关于保修期限是一年、提车后变为6个月的问题。首先,车辆的保修期限是生产厂家规定的,车辆说明书和服务手册上关于售后服务有明确的告知,经销商没有权利更改车辆保修期限。投诉人购车时中国重汽在通辽分公司没有售后服务站,投诉人在保修期内是在中国重汽厂家指定的服务站做的维修保养,重汽厂家和特约服务站有关于投诉人维修保养的记录。至于是否更改了保修期限,由于我公司当时没有重汽厂家售后服务授权而与我公司无关。

关于用户超期还款、我公司随意收取滞纳金问题。对于不按期还贷款的客户,我们是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的,不存在随意收取滞纳金的问题,而且收取违约金我公司有严格的财务制度,投诉人当时也已经交纳并认可。”

姜凤忠告诉《商用汽车新闻》记者:“关于合同有空白的问题。投诉人与我公司所签署的合同不存在空白问题,投诉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在签署合同前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应该知晓签署合同的意义。”

“因此,基于上述内容,我公司认为7投诉人所反映的问题并不属实。既然已经诉诸法院,我公司已将上述证明材料递交至法院等待裁夺。”

庞大:不想伤害用户

在采访结束前,姜凤忠向《商用汽车新闻》记者表达了这样的观点:“事情发展到诉诸法律,那我们能做的就是提供证据并等待法院判决。不过,我们想指出的是,如果我们能协助这些用户减少损失,那么我们还是会尽力的。我们理解用户的心情和困难,但我们作为汽车经销商也很难做,维护一名客户很难,伤害一名客户很容易。走到今天这个地步,对双方都是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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