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文的有关规定,使用校车应当取得相关的许可,方可上路拉载学生。"滕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科科长 科长赵曰健介绍说,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取得校车使用许 可的材料。
教育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此外,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赵科长介绍说,校车安全是市民最为关注的话题,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目前,滕州市共有27辆校车在枣庄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申请了机动车牌照,其中,5辆校车已通过政府审批许可,并取得了校车专用标牌。
相关法律法规除了对校车本身严格要求外,对校车驾驶人也有明确规定,必须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 不超过60周岁;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 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 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