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6日16时许,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五中队中队长刘江山带领中队民警、协警到辖区校园周边开展交通秩序整治时,发 现驾驶人陈某驾驶号牌为渝B60H37小型普通客车拉载幼儿从普安西街往城普大道方向行驶,该车行至普安镇新街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民警核查,该车系小型普通客车,未取得校车资格和校车标牌,但长期为普安镇大拇指幼儿园提供"校车"服务。执勤民警依法对对涉案车辆进行了扣 留,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45条:"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的规定,开江交警大队依法对陈某处10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