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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意见 四类超速低速免罚只警告

  发布时间:2015-07-27  手机新闻
          公安部交管局于2013年12月25日下发《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规范查处违反限速规定,并对4类机动车超速、低速违法行为的处罚调整为警告。

 

   根据公安部的该通知,对固定、移动式测速设备的设置、取证的证据标准,以及查处违反限速规定行为提出了指导意见。其中,4类违反限速规定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仅由交管部门予以警告的公安部意见,对卡友的日常行车有着密切的关系,小编节选其中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  科学合理设置测速取证

1、测速应提前500米设置限速标志;应提前200米设置“前方测速”或者“进入测速路段”标志;

2、现场查处限速的,测速点与查处点之间的距离不少于两公里;在高速公路上现场查处限速行为的,查处点应当设置在收费站、服务区等场所;

3、固定式测速地点应向社会公布;移动测速取证设备应当放置于路侧明显位置,不得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不得无故遮挡或者掩盖;

4、移动式测速仪器应由交通警察操作;车载式移动测速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  同路段多次超速行为的处理

同一辆机动车在同一道路的同一行驶方向,违反限速的行为处于持续状态,被同一县(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高速公路交警大队辖区的测速取证设备记录多次的,选择一次最为严重的违反限速规定行为实施处罚。

●  四类违反限速的行为免罚只警告

驾驶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属于以下情形之一,未造成后果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

1、在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上超过规定车速50%以下的;

2、中型以上客货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车速10%以下的;

3、中型以上客货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以外的机动车超过规定车速10%以下的;

4、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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