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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类型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15-07-14  手机新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802—2008

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
Power-driven vehicles – Types – Terms and definitions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性内容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应朝阳、刘雪梅、龚标、李爱民、孙巍。

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

1 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类型分类的规格术语、结构术语及机动车使用性质术语。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管理。

2 术 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机动车 power-driven vehicle

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有轨电车、摩托车、挂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和特型机动车。

2.2

汽车 motor vehicle

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主要用于:

——载运人员和/或货物;

——牵引载运货物的车辆或特殊用途的车辆;

——特殊用途。

本术语还包括:
  • a) 与电力线相联的车辆,如无轨电车;
  • b)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 400kg 的三轮车辆。
  • [ GB7258-2004的3.2]

    2.2.1

    载客汽车 passenger vehicle

    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人员的汽车,包括以载运人员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

    注:改写自GB7258-2004的3.2.1和3.2.2。

    2.2.2

    载货汽车 goods vehicle

    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货物或牵引挂车的汽车,包括以载运货物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

    2.2.3

    专项作业车 special motor vehicle

    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的汽车,不包括以载运人员或货物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

    注:改写自GB7258-2004的3.2.5。

    2.3

    有轨电车 tram

    以电动机驱动,设有集电杆,架线供电,有轨道承载的道路车辆。

    2.4

    摩托车 motorcycle

    由动力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

    • a)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 400kg 的三轮车辆;
    • b) 最大设计车速、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 c) 电驱动的,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 20km/h 且整车整备质量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两轮车辆。

      注:改写自GB7258-2004的3.5和3.6。

      2.5

      挂车 trailer

      就其设计和技术特性需由汽车或拖拉机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车辆,用于:

      ——载运货物;

      ——特殊用途。

      注:改写自GB7258-2004的3.3。

      2.5.1

      全挂车 draw-bar-trailer

      牵引杆挂车

      至少有两根轴的挂车,具有:

      ——一轴可转向;

      ——通过角向移动的牵引杆与牵引车联结;

      ——牵引杆可垂直移动,联结到底盘上,因此不能承受任何垂直力。

      注:改写自GB7258-2004的3.3.2。

      2.5.2

      半挂车 semi-trailer

      除全挂车以外的其他挂车。

      2.6

      轮式专用机械车 roller mobile machinery shop for special purpose

      轮式自行机械车

      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装有橡胶车轮可以自行行驶,最大设计车速大于 20km/h 的轮式工程机械,如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铲车、推土机等,但不包括叉车。

      [GB7258-2004的3.8]

      2.7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 tractor running on the roads

      手扶拖拉机等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20km/h的轮式拖拉机和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40km/h、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

      2.8

      特型机动车 special size vehicle

      轴荷及总质量超限的工程用专项作业车和超长、超宽、超高的运输大型不可解体物品的机动车。

      2.9

      车辆类型 vehicle type

      根据机动车规格术语和机动车结构术语确定的机动车分类。

      3 机动车规格术语

      机动车规格术语见表1。

      表1 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分 类说 明汽
      车载



      a大型车长大于等于6000mm或者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中型车长小于6000mm且乘坐人数为(10-19)人的载客汽车。小型车长小于6000mm且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但不包括微型载客汽车。微型车长小于等于3500mm且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小于等于 1000 mL 的载客汽车。载


      车重型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 的载货汽车。中型车长大于等于6000mm 或者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且小于 12000kg 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低速货车。轻型车长小于6000mm 且总质量小于4500kg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微型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微型车长小于等于 3500mm 且总质量小于等于 1800kg 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三轮
      (三轮汽车)以柴油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50km/h,总质量小于等于2000kg,长小于等于4600mm,宽小于等于1600mm,高小于等于2000mm,具有三个车轮的货车。其中,采用方向盘转向、由传递轴传递动力、有驾驶室且驾驶人座椅后有物品放置空间的,总质量小于等于3000kg,车长小于等于5200mm,宽小于等于1800mm,高小于等于2200mm。低速
      (低速货车)以柴油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小于70km/h,总质量小于等于4500kg,长小于等于6000mm,宽小于等于2000mm,高小于等于2500 mm,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专项作业车专项作业车的规格术语分为重型、中型、轻型、微型,具体参照载货汽车的相关规定确定。有轨电车有轨电车的规格术语参照载客汽车的相关规定确定。摩

      车普通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者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50mL 的摩托车。轻便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50km/h,且若使用发动机驱动,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小于等于50mL的摩托车。挂

      b重型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 的挂车。中型总质量大于等于 4500kg 且小于 12000kg 的挂车。轻型总质量小于 4500kg 的挂车。

      a 对《公告》记载的乘坐人数为区间的载客汽车(包括以载运人员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以上限确定其规格术语。乘坐人数包括驾驶人。

      b不适用于设计和技术特性上需由拖拉机牵引的挂车。

      4 机动车结构术语

      机动车结构术语见表2。

      表2 机动车结构术语分类表分 类说 明汽
      车载


      车普通客车车身为长方体或近似长方体,单层地板,一厢或两厢式结构,安装座椅的载客汽车。双层客车车身为长方体或近似长方体,双层地板,一厢或两厢式结构,安装座椅的载客汽车。卧铺客车车身为长方体或近似长方体,单层地板,一厢或两厢式结构,安装卧铺的载客汽车。铰接客车车身为长方体或近似长方体,单层地板,由铰接装置连接两个车厢且连通,安装座椅的载客汽车。轿 车车身结构为两厢式且乘坐人数不超过5人,或者车身结构为三厢式且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专用客车需经特殊布置安排后才能载运人员(通常为特定人员)的载客汽车,如囚车、殡仪车、救护车、专用校车等,包括旅居车和乘坐人数大于9人的专用汽车(如电力工程车)。无轨电车a以电动机驱动,与电力线相连,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道路车辆。越野客车a车身结构为一厢式或者两厢式,所有车轮能够同时驱动,接近角、离去角、纵向通过角、最小离地间隙等技术参数按照高通过性设计的载客汽车。载



      b普通货车载货部位的结构为栏板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的载货汽车。厢式货车载货部位的结构为封闭厢体且与驾驶室各自独立的载货汽车。仓栅式货车载货部位的结构为仓笼式或栅栏式且与驾驶室各自独立的载货汽车。封闭货车载货部位的结构为封闭厢体且与驾驶室联成一体,车身结构为一厢式的载货汽车。罐式货车载货部位的结构为封闭罐体的载货汽车。平板货车载货部位的地板为平板结构且无栏板的载货汽车。集装箱车载货部位为框架结构或者地板,专门运输集装箱的载货汽车。自卸货车载货部位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的载货汽车。特殊结构货车载货部位为特殊结构,专门运输特定物品的载货汽车。如:运输小轿车的双层结构载货汽车、运输活禽畜的多层结构载货汽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等。半挂牵引车不具有载货结构,专门用于牵引半挂车的载货汽车。全挂牵引车不具有载货结构,专门用于牵引全挂车的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用于专项作业的汽车,如汽车起重机、消防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高空作业车洒水车扫路车吸污车、钻机车、仪器车、检测车、监测车、电源车、通信车、电视车、采血车等。但不包括以载运人员或货物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摩

      车二轮摩托车装有两个车轮的摩托车。正三轮载客摩托车装有与前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后轮,具有载客装置的摩托车。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装有与前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后轮,具有载货装置的摩托车。侧三轮摩托车在二轮摩托车的右侧装有边车的摩托车。全

      车普通全挂车载货部位为栏板结构的全挂车。厢式全挂车载货部位为封闭厢体结构的全挂车。仓栅式全挂车载货部位的结构为仓笼式或栅栏式的全挂车。罐式全挂车载货部位为封闭罐体结构的全挂车。平板全挂车载货部位的地板为平板结构且无栏板的全挂车。集装箱全挂车载货部位为框架结构且无地板,专门运输集装厢的全挂车。自卸全挂车载货部位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的全挂车。专项作业全挂车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用于专项作业的全挂车。旅居全挂车装备有必要的生活设施,用于旅游和野外工作人员宿营的全挂车。半

      车普通半挂车载货部位为栏板结构的半挂车。厢式半挂车载货部位为封闭厢体结构的半挂车。仓栅式半挂车载货部位的结构为仓笼式或栅栏式的半挂车。罐式半挂车载货部位为封闭罐体结构的半挂车。平板半挂车载货部位的地板为平板结构且无栏板的半挂车。集装箱半挂车载货部位为框架结构且无地板,专门运输集装箱的半挂车。自卸半挂车载货部位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的半挂车。低平板半挂车采用低货台(货台承载面离地高度不大于1150mm)、轮胎规格最大为8.25-20(8.25R20)、与牵引车的连接为鹅颈式的半挂车,车轴主要为轴线结构(一线二轴或二线四轴)。特殊结构半挂车载货部位为特殊结构,专门运输特定物品的半挂车。专项作业半挂车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用于专项作业的半挂车。旅居半挂车装备有必要的生活设施,用于旅游和野外工作人员宿营的半挂车。轮机
      式械
      专车
      用  
      轮式装载机械具有装卸设备的轮胎式自行机械。轮式挖掘机械具有挖掘设备的轮胎式自行机械。轮式平地机械具有平地设备的轮胎式自行机械。

      a 符合无轨电车或越野客车结构术语定义的汽车,即使同时符合其他客车结构术语的定义,也应确定为无轨电车或越野客车;同时符合两者结构术语定义的汽车,应确定为无轨电车。

      b 邮政车、冷藏车、保温车等以载运货物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根据其载货部位的结构特征确定为相对应的载货汽车。

      5 机动车使用性质术语

      机动车按使用性质分为营运和非营运两大类。营运机动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已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使用的机动车,非营运机动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使用的机动车。

      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见表3。

      表3 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分 类说 明营
      运公路客运专门从事公路旅客运输的机动车。公交客运城市内专门从事公共交通客运的机动车。出租客运以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将乘客运载至其指定地点的机动车。旅游客运专门运载游客的机动车。租 赁专门租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以租用时间或者租用里程计费的机动车。教 练专门从事驾驶技能培训的机动车。货 运专门从事货物运输的机动车。危化品运输专门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化学品的机动车。非


      a警 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紧急职务的机动车。消 防公安消防部队和其他消防部门用于灭火的专用机动车和现场指挥机动车。救 护急救、医疗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用于抢救危重病人或处理紧急疫情的专用机动车。工程救险防汛、水利、电力、矿山、城建、交通、铁道等部门用于抢修公用设施、抢救人民生命财产的专用机动车和现场指挥机动车。幼儿校车专门从事运载3岁以上学龄前幼儿上下学的校车。小学生校车专门从事运载小学生上下学的校车。其他校车除了幼儿校车和小学生校车以外的其他专用校车。营 转 非原为营运机动车,现改为非营运机动车。出租转非原为出租客运机动车,现改为非营运机动车。

      a 非营运机动车没有对应细类的,使用性质确定为非营运。

      6 车辆类型

      6.1 车辆 类型根据机动车规格术语和机动车结构术语相加确定,规格术语在前,结构术语在后,如“大型普通客车”、“中型罐式货车”、“重型专项作业车”、“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普通二轮摩托车”等。但低速货车的结构术语在前,规格术语在后,如“普通低速货车”、“厢式低速货车”、“罐式低速货车”等。轿车按照其规格术语确定为“大型轿车”、“小型轿车”和“微型轿车”。

      6.2 无对 应的规格术语时,车辆类型按照结构术语确定,如“轮式装载机械”。

      6.3 三轮 汽车无对应的结构术语,其车辆类型统一为“三轮汽车”。除三轮汽车外的其他汽车,其结构特征无对应的结构术语时,车辆类型按照机动车规格术语及最相近的结构术语相加确定。

      6.4 有轨 电车无对应的结构术语,其车辆类型根据规格术语确定,如“大型有轨电车”。

      参考文献

      [1] GB7258-2004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08-09-19发布
      2008-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5089-2001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代替 GB/T 15089-1994

       

      GB/T 15089—2001

      前  言

          本标准等效采用1997年11月发布的ECE R.E.3修订本1的附件7《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及其修订本1的修正案2,是对GB/T 15089—1994《机动车辆分类》的修订。本标准技术内容与ECE

      R.E.3一致。本标准与上一版本的不同点:

          1.标准题目按照ECER.E.3附件7的题目修订为《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2.本标准中M1类不再细分为M1(a)、M1(b);

          3.M2、M3类中细分为A级、B级、Ⅰ级、Ⅱ级、Ⅲ级;

          4.对L类车辆的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并将L类中的最高设计车速40km/h修订为50km/h;

          5.某些车辆的术语和定义参见GB/T 3730.1—2001;

          6.增加了G类车辆的内容;

          7.增加了第2章引用标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T 15089—1994。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彦戎、吴卫、赵静炜。

          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1994年5月。

       

      1  范围

          本标准是对机动车辆和挂车的分类,在本标准中将机动车辆和挂车分为L类、M类、N类、O类、G类。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上使用的汽车、挂车及摩托车。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有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3730.1-2001   汽车及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3  分类

      3.1  L类

          两轮或三轮机动车辆。

      3.1.1  L1类

          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不超过50mL,且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50 km/h的两轮车辆。

      3.1.2  L2类

          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不超过50mL,且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50 km/h,具有任何车轮布置形式的三轮车辆。

      3.1.3  L3类

          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超过50mL,或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超过50 km/h的两轮车辆。

      3.1.4  L4类

          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超过50mL,或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超过50 km/h,三个车轮相对于车辆的纵向中心平面为非对称布置的车辆(带边斗的摩托车)。

      3.1.5  L5类

          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超过50mL,或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超过50 km/h,三个车轮相对于车辆的纵向中心平面为对称布置的车辆。

      3.2  M类

          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

      3.2.1  M1类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

          注:对于M1类中的多用途乘用车(定义见GB/T 3730.1-2001中2.1.1.8),如果同时具有其定义中规定的两个条件,则不属于M1类而是根据其质量属于N1、N2或是N3类。

      3.2.2  M2类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个,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 kg载客车辆。

          A级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不多于22人,并允许乘员站立。

          B级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不多于22人,不允许乘员站立。

         Ⅰ级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22人,允许乘员站立,并且乘员可以自由走动。

         Ⅱ级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22人,只允许乘员站立在过道和/或提供不超过相当于两个双人座位的站立面积。

         Ⅲ级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22人,不允许乘员站立。

      3.2.3  M3类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个,且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5000 kg的载客车辆。

          A级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不多于22人,并允许乘员站立。

          B级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不多于22人,不允许乘员站立。

         Ⅰ级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22人,允许乘员站立,并且乘员可以自由走动。

         Ⅱ级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22人,只允许乘员站立在过道和/或提供不超过相当于两个双人座位的站立面积。

         Ⅲ级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22人,不允许乘员站立。

      3.2.4  说明

      3.2.4.1   包括两个或多个不可分但却铰接在一起的铰接客车(定义见GB/T 3730.1-2001中2.1.2.1.5)被认为是单个车辆。

      3.2.4.2   为挂接半挂车而设计的牵引车(即半挂牵引车)。车辆分类所依据的质量是指处于可行驶状态的牵引车的质量,加上半挂车传递到牵引车上最大垂直静载荷,和牵引车自身最大设计装载质量(如果有的话)的和。

      3.3  N类

          至少有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

      3.3.1  N1类

          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 kg的载货车辆。

      3.3.2  N2类

          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 kg,但不超过12000 kg的载货车辆。

      3.3.3  N3类

          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2000 kg的载货车辆。

      3.3.4  说明

      3.3.4.1   对于为挂接半挂车而设计的牵引车辆(半挂牵引车)。车辆分类所依据的质量是处于行驶状态中的牵引车的质量,加上半挂车传递到牵引车上最大垂直静载荷,和牵引车自身最大设计装载质量(如果有的话)的和。

      3.3.4.2   某些专用作业车(例如:汽车起重机、修理工程车、宣传车等)上的设备和装置被视为货物。

      3.4  O类

          挂车(包括半挂车)。

      3.4.1  O2类

          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750kg的挂车。

      3.4.2  O2类

          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750kg,但不超过3500kg的挂车。

      3.4.3  O3类

          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但不超过10000 kg的挂车。

      3.4.4  O4类

          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0000 kg的挂车。

      3.4.5  O2类、O3类、O4类挂车是GB/T 3730.1-2001中2.2中的一种。

      3.4.6  说明

          就半挂车或中置轴挂车(见GB/T 3730.1-2001中2.2.2和2.2.3)而言,对挂车分类时所依据的质量是半挂车或中置轴挂车在满载并且和牵引车相连的情况下,通过其所有车轴垂直作用于地面的静载荷。

      3.5  G类

          指依据3.5.4提出的检测条件和3.5.5的定义和图示,满足本条要求的M类、N类的越野车。

      3.5.1  M1类和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2000kg的N1类车辆,如满足以下条件就认为是G类车辆:

          至少有一个前轴和至少有一个后轴能够同时驱动,其中包括一个驱动轴可以脱开的车辆。

          至少有一个差速锁止机构或至少有一个具有类似作用的机构。单车计算爬坡度至少为30%,此外还必须满足下列六项要求中的至少五项:

          接近角≥25°;

          离去角≥20°;

          纵向通过角≥20°;

          前轴离地间隙≥180 mm;

          后轴离地间隙≥180 mm;

          前后轴间的离地间隙≥200 mm。

      3.5.2  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2000kg的N1类、N2类、M2类或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12000kg的M3类车辆,如果所有车轮设计为同时驱动(包括一轴的驱动可以脱开的车辆)或者如果满足下列三项要求,则认为是G类车辆。

          至少一根前轴和至少一根后轴同时用于驱动,其中包括一轴的驱动可以脱开的车辆;

          至少有一个差速锁止机构或至少有一个类似作用的机构;

          单车计算爬坡度至少为25%。

      3.5.3  N3类或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2000 kg的M3类车辆,如果所有车轮设计为同时驱动(包括一轴的驱动可以脱开的车辆)或满足下列要求,则被认为是G类车辆。

          至少有半数车轮用于驱动;

          至少有一个差速锁止机构或类似作用的机构;

          单车计算爬坡度至少为25%;并且

          必须满足下列六项要求中的至少四项:

          接近角≥25°;

          离去角≥25°;

          纵向通过角≥25°;

          前轴离地间隙≥250 mm;

          后轴离地间隙≥250 mm;

          前后轴间的离地间隙≥300 mm。

      3.5.4  载荷和检测条件

      3.5.4.1  M1类和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2000kg的N1类车辆必须处于可行驶状态,即带有冷却液、润滑液、燃油、工具、备用车轮和一位驾驶员。

      3.5.4.2  除3.5.4.1中的车辆,其他车辆必须加载至最大设计总质量。

      3.5.4.3   通过简单的计算来验证是否具有要求的爬坡能力(25%和30%)。必要时,可以要求提交相关型式的车辆,以进行实际试验。

      3.5.4.4   当测量接近角、离去角和纵向通过角时,不考虑后下部防护装置。

      3.5.5   接近角、离去角、纵向通过角和离地间隙的定义和图示

      3.5.5.1  接近角

          指在静载下,地平面与前车轮轮胎相切平面之间的最大夹角,这样,在车辆前轴的前方,车辆的所有点都位于切平面之上,而且车辆上的所有刚性部件(除踏板外)也都应位于此切平面上方,见图1。

       

      3.5.5.2  离去角

          指在静载下,地平面与后车轮轮胎切平面之间的最大加角,这样,在车辆最后轴的后部,车辆上所有点和刚性部件都位于这个平面之上,见图2。

       

      3.5.5.3  纵向通过角

          指在静载下,垂直与车辆纵向中心平面,分别与前、后车轮轮胎相切,相交并与车辆底盘刚性部件(除车轮)接触的两个平面形成的最小锐角。这个角度决定了车辆所能通过的最陡坡道,见图3。 

       

      3.5.5.4  前后轴之间的离地间隙

          指地面与两轴之间最低点之间的距离,见图4。

       

          多轴并装车桥视为单轴。

      3.5.5.5  轴下离地间隙

          指通过单轴上的车轮轮胎印迹中心(如若为双车轮轮胎,则为内侧车轮轮胎)与车辆最低固定点的圆弧上的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

          车辆任何刚性部件都不得伸入图中的阴影区内(见图5)。

       

          如果必要,可将几个轴的轴下离地间隙按其顺序排列出来,例如:280/250/250。

      3.5.5.6  组合符号

          符号M和N可以同符号G组合使用,例如,N1类越野车可以表示为N1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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