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汽家园
汽车公告查询
移动客户端
  • 微信公众号
  • 专汽家园APP
商务中心
帮助中心
联系客服
网站导航

最新东莞市环卫洒水车、扫路车、垃圾车、吸粪车辆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5-06-22  文章转自:互联网 手机新闻
东莞市市容环境卫生机动车辆管理暂行规定 2012-11-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我市市容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保证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和垃圾、粪便清运规范有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市容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市容环境卫生专用车辆是指我市从事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用于生活垃圾(餐厨垃圾)、余泥渣土、粪便清运和道路清扫保洁、冲洗、洒水以及水域水面、建筑物外立面清洁等配套使用的车辆。

  第三条(管理主体)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是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各镇(街)、松山湖、虎门港和东莞生态园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使用”的原则,落实专项经费,完善市容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发展计划,规范市容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

第二章 职能责任

        第四条(主管部门职责)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市容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我市市容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发展计划;

      (二)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标准制定市容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三)统一管理我市市容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技术工作,指导相关单位使用的环卫机动车辆的技术工作,负责监督检查、考核指导市容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使用状况;

      (四)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市容环境卫生专用车辆作业人员技术培训、岗位培训工作。

        第五条(产权单位职责)市容环境卫生专用车辆产权所有单位具体负责车辆的运营和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各类工种人员的岗位责任制,落实持证上岗;

      (二)建立和完善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使用、保养、修理及检验、监督、安全、节油、备品备件等各项内部制度,保持车辆的完好状态,完成各项技术经济定额;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车辆运营计划,负责统计、考核和检查工作;

      (四)建立车辆的使用、保养、修理档案;

      (五)采用先进科技成果,改进机具和工艺,提高车辆保养、修理的机械化水平;

      (六)组织开展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第三章 车辆及配套设施配置

        第六条(车辆购置要求)购置市容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应当根据技术服务和配件供应的情况,并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坚固耐用、便于维修的原则。

        第七条(道路清扫、冲洗、洒水车辆配置要求)道路清扫、冲洗、洒水车辆的配备,可参照下列因素确定:

      (一)道路的长度及车道数量;

      (二)垃圾收集点位置、洒水车辆取水点位置;

      (三)单班车辆作业次数;

      (四)车辆完好率。

        第八条(道路清扫、冲洗、洒水车辆配套功能)道路清扫、冲洗、洒水车辆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第九条(生活垃圾、粪便清运车辆配置要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粪便清运车辆的配备,可以参照下列因素确定:

      (一)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粪便年平均日产量及高峰期日产量;

      (二)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粪便清运方式;

      (三)车辆定额吨位;

      (四)单班日清运次数;

      (五)车辆完好率。

        第十条(车辆停车场设置)各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市规划选择适当位置设置市容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停车场,停车场内应配备配套设施。

        市容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停车场的占地面积根据《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2005)确定。

        第十一条(环境卫生专用车辆通道设置)各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设定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行车通道,行车通道要满足市容环境卫生专用车辆进出通行和作业的需要,相关标准参照《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

第四章 车辆作业

        第十二条(环卫作业要求)市容环境卫生专用机动车辆车身应喷涂统一功能标识以及作业范围和单位名称。

        第十三条(生活垃圾运输车辆作业要求)(餐厨垃圾)生活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车辆应完好,车容整洁,车体无垃圾污迹;

      (二)生活垃圾(餐厨垃圾)装载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有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的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三)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压缩垃圾运输车应具有防渗沥液滴漏或污水收集装置;

      (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车辆作业时应遵守交通法规,有专用道路的应按道行驶。

        第十四条(垃圾运输车作业时段)生活垃圾(餐厨垃圾)转运车辆必须密闭,转运时应选择车流量较少的路段及时段,并应配合垃圾转运站以及垃圾热电厂的运营时间,清扫、保洁过程中产生的渣土不能与一般垃圾同时处理。

        第十五条(粪便运输车辆要求)粪便运输车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辆应完好、整洁,车体无粪迹污物;

      (二)装载容器应密闭性好。放粪闸阀、进粪口应严实,并有防滴漏措施;运输过程中应无滴漏、洒落,车走后场地应清理干净;

      (三)装载应适量,无外溢;装载的粪便,应及时卸清,不得将粪便长时间存留在车罐内;

      (四)应按指定地点及时卸粪,不得任意排放;

      (五)运输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洗车辆和辅助设施,不得留有粪迹污物。

        第十六条(扫路车、洒水车的使用及保养要求)扫路车、洒水车的使用及保养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作业车辆应及时清洗,确保车容车貌干净整洁。出车前必须进行检查,确保车况良好;

      (二)清扫、洒水车辆必须在指定路线工作,严禁超范围行驶,严禁公车私用。每日工作结束后,必须将各自保管的车辆停放到指定场所;

      (三)对扫路车不能清除的大件垃圾或硬物,应及时下车人工清除,确保清扫质量和设备不受损坏;要根据路面状况调整好扫路车侧刷和吸口,具备喷淋的车辆必须喷淋作业,避免二次扬尘。洒水车必须定点取水,严禁违规取水。

        第十七条(扫路车、洒水车作业要求)扫路车、洒水车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清扫、冲洗作业后的路面必须达到路见本色,没有明显废弃物,没有明显灰砂带;

      (二)机动车辆由专人驾驶,责任到人。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

      (三)在天气条件符合要求的前提下,要保证所有扫路车上路作业,不得闲置;

      (四)清扫作业时应按规定车速作业,扫路车正常清扫作业里程5-8公里/小时、保洁作业里程8-15公里/小时。一般冲洗(洗地)作业,洒水车作业里程为6-8公里/小时;高压冲洗、洒水作业,洒水车作业里程为8-10公里/小时。

      (五)道路清扫及洒水、冲洗车辆要文明作业,严格遵守交通规则,24时至7时作业应闪信号灯,严禁鸣笛扰民。洒水、冲洗作业应控制适当的水压和行速,避免妨碍路人和行车安全,清扫、洒水作业尽量避开人流、交通高峰时段,白天要播放提示音乐,夜间要开启示宽灯,文明作业,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六)清扫、洒水车辆驾驶员、随车的人工辅助清扫人员作业时要着统一的工作服(夜间穿反光背心),并保持着装干净、整洁,按规定统一佩带证件。

        第十八条(道路清扫及洒水、冲洗作业时段)道路洒水、冲洗应每日日7时前、10时至11时、14时至17时三个时间段内进行。

        清扫保洁范围内每日至少一次普扫,具体次数根据需要而定,每日首次普扫在7时前完成。

        第十九条(交通法规要求)市容环境卫生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和运营,应当遵守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车辆具有合法的车辆行驶证,并通过年审。

        第二十条(台账制度)从事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单位应针对相应的机动车辆,建立台账制度,真实、完整记录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和粪便收集、运输的数量、去向等情况以及道路清扫保洁、冲洗、洒水次数等情况。同时完善技术档案,记录运行、保养、修理和车辆事故等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行政许可要求)从事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机动车辆,应当遵循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从事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粪便、余泥渣土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取得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证,才能实施相关作业。

        第二十二条(应急预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制定市容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应用的应急预案,确保市容环境卫生作业的顺利进行,相关应急预案应报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投诉举报机制)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对单位或个人投诉和举报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经查实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处罚规定)市、镇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定期开展市容环境卫生专用机动车辆整治行动,对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及交通运输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解析部门)本规定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发行时间)本规定自201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 月 日止。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CG-2012-012)

  • 公司名称:湖北久力汽车工贸有限公司
  • 销售经理:彭经理
  • 联系电话:13797876583
彭经理 【进入网站】 湖北久力汽车工贸有限公司
网友评论
暂无评论
汽车家园 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汽车家园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和丰富读者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3、因用户投稿涉及版权、专利等相关问题,与本站无关,如有侵犯请于我们客服联系。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我们客服。
销售经理: 彭经理
联系电话: 13797876583
 

洒水车相关报价

多元化
为专用车行业,多元化提供解决方案供应商
品种多
汇集了全国500多个厂家品牌
快服务
全国500多家售后服务网点为您排忧解难
好口碑
累计为上万用户提供优质产品,上千个用户为我们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