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可提供校车服务单位
《办法》对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使用许可、驾驶人、通行安全及乘坐安全等都做出了相关规定。目前,只有下列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市政府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办法》中提出,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拟临时变更校车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等事项,且变更期限15日以内的,应当在变更前报市、县级市(区)教育、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变更备案。《办法》同时规定,校车的使用许可有效期限为3年。《办法》还明确,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校车进行实时监控并将记录保存,保存期不低于30日;涉及安全事故等的监控信息,应当及时复制记录,保存期不低于3年。
校车驾驶人对于校车的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办法》规定,校车驾驶人必须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办法》对于校车驾驶人的申请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校车须配安全管理人员
根据《办法》要求,校车运载学生,应当在规定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校车的行驶不得超速、超载,《办法》规定,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从管理处罚角度,《办法》也有明确规定: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办法》规定,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未按照本办法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或者建立校车安全管理机构的,由交通运输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校车驾驶人若每天未及时、准确建立、填写行车日志将面临200元的处罚。